2024.06.07
稅法新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一、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
二、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三、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
四、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
五、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六、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
七、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
八、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
九、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
該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