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臺經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財務簽證(一般審計)相關服務
稅務簽證相關服務
公開發行與申請上市上櫃諮詢輔導
工商登記相關服務
會計帳務相關服務
人事薪資費用管理
特殊專業顧問服務
最新消息
稅法函令
稅法新聞
公司/證券
其他連結
聯絡我們
2022.08.17
文章引用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15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4號令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訂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所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之適用及董事長改選等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