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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1款,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之相關規定

2022.08.17

公司/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15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4號令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