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稅法新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非處方箋之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藥局依民眾持由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屬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問題。
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