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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文章引用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交易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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