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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文章引用自: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0萬元,甲公司主張係支付國外A公司之佣金,甲公司雖提示載有佣金給付條款之合約、結匯證明及商業發票等文件,惟經查A公司為直接自甲公司進貨之廠商,且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又甲公司未能提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000萬元並補徵稅額600萬元。
營利事業認列國外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支付對象規定,並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取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