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
稅法新聞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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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發生類型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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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債務人倒閉、逃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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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重整、破產宣告 |
法院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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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債務人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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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獲償 |
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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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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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 |
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拒收退回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