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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文章引用自:
一、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3,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4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114.12.23.訂定)
一百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