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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文章引用自: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