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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與111年相同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扣除額

2023.01.03

稅法新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適用金額,依稅法規定,每年年底財政部會計算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因111年年底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112年上開金額均未調整,彙整如附表:
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
稅目 項目 金額(元)
遺產稅 免稅額   1,33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 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 89萬
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扣除額 配偶 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18歲按差距年數,每年加扣50萬) 每人50萬
父母 每人123萬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每人618萬
受扶養兄弟姊妹(未滿18歲按差距年數,每年加扣50萬) 每人50萬
受扶養祖父母 每人50萬
喪葬費用 123萬

贈與稅

免稅額

                                244萬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