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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統一發票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使用次期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交付買受人

2023.06.14

稅法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向發票代售地點增購,惟如適逢假日或逾營業時間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無法及時購得,可先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除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外,應於開立當期(實際消費當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餐飲業,本年4月29日(星期六)因3-4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統一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僅告知消費者發票已用罄,代售發票點未上班,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嗣該局查獲甲公司4月29日至30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5萬餘元,漏報營業稅2千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