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0
稅法新聞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及網際網路銷售服飾,經國稅局於110年11月3日首次查獲該公司於網路平台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7,500元;嗣再分別於111年3月23日及111年6月8於實體店面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8,000元及10,000元,經國稅局第2次及第3次查獲。甲公司應分別就前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7,500元、8,000元及10,000元,按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375元、400元及500元,並按前揭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又甲公司於1年內(即110年11月3日至111年11月2日止)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已達3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甲公司於停止營業處分期間,依法應停止一切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之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