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
公司/證券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參照)。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決議解散清算,因本無股東會設置,自無從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又原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及董事)已因公司解散而不復存在,是以此一「已不復存在」之董事會亦無從代行股東會職權選任清算人。至於清算人因係取代董事組成之董事會而為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其另行指派亦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方符前開第128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322條所揭櫫尊重股東選定之規範意旨。
三、準此,來函所詢事宜,請依經濟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及10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1030212845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