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6
稅法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到統一發票代售地點申購統一發票,惟如逾代售地點營業時間或適逢假日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確係因發票用罄,無法即時購買,可提前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統一發票開立使用張數及字軌號碼,如經查無不法情事,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是營業人如有前開例外情形提前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而需向國稅局申請備查時,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常用服務>線上申辦】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分類,選擇線上申辦服務項目「申請提前使用統一發票(免用憑證)」提出申請,無須親自跑國稅局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