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2
稅法新聞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家電用品經銷商,111年10月間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一千臺,每臺單價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為員工摸彩抽獎之獎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按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