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稅法函令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4670610號公告
一百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330,000元至2,660,000元者,課徵118,300元,加超過1,3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660,000元至4,980,000元者,課徵384,300元,加超過2,6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980,000元者,課徵1,080,300元,加超過4,980,000元部分之40%。
六、11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4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4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參照: |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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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113年11月26日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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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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